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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025.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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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导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建筑工程纠纷内容】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分为四个领域: 土地拆迁;建筑;房产;物业服务。其中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种类繁多,难以把握,对应的要求建筑工程法律应有完备的合规体系建设。

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纠纷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自始至终。其中拖欠工程款是最常见的,包括建设施工领域的各类维权和结算追款,发包单位维权、总包追款、分包追款、民工队追款、质量索赔、违约金索赔、招投标纠纷等。

建筑工程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案例】叶某某与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XX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浙0329民初1155XX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7建筑工程案例 第 1025

【事实与理由】2010年107日,XXXX医院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XX公司承包XXXX医院迁建工程(监护宿舍楼、车库及消防水池)土建及水电安装。被告XX公司又将外墙涂料分包给原告。涉案工程完工后,经核对,原告的施工工程量分别为195.398㎡、2304.616㎡、258.650㎡。

【原告诉求】被告XX公司只支付了原告9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

鉴定意见经本院委托鉴定,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涉案工程款为238268元。

法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经本院委托,浙江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涉案工程款为238268元,该鉴定结论符合被告XX公司与XXXX医院结算金额,本院予以采纳。即认定本案工程款为238268元,扣除被告支付的90000元工程款,尚欠原告涉案工程148268元。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从起诉之日(2017424日)起要求计息。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叶某某1482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424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天津建筑工程律师点评】原告施工的部分,被告XX公司与XXXX医院已完成结算,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9届第15号)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主席令12届第6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延伸阅读】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性。//J20. 承包人有权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J1007. 进驻工程项目合同中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J1009.双方公司存在混凝土的买卖关系,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J1002.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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