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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是什么

来源:古财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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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证人条件

证人须是与案件无关有履行能力有住所入并享有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具体来讲,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证人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取保候审证人义务

证人义务监督证人和及时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证人承担责任

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对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人责任,协助被告人逃匿或拒绝提供被告藏匿地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证人协助被告人逃匿,或者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 法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取保候审证人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同时,取保候审证人取保候审人有相应的义务需要保证其遵守相关的规定。再 一个,取保候审证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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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古财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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