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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

来源:古财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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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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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财勇律师
古财勇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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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古财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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