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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古财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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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支等

哪些情形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

特殊条件下的收养是相对于一般条件下的收养而言的。收养法首先规定了一般条件下的收养收养法在规定了上述一般条件下的收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等。之所以称他们是特殊条件的收养,是因为他们不受某些一般收养条件的限制

1关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不满14周岁的。

2关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收养,《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关于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子女,有抚养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被收养不满14周岁。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的几种类型: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养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被收养

从《收养法》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了收养孤儿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若想要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那么此时不仅仅是收养人需要满足规定条件,作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也是需要满足条件才行的。当然,此后还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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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古财勇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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