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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不应该被支持,精神损失费获支持

来源:孙全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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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是“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 二、法院如何处理青春损失费纠纷“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一般认为,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法院通常不应当予以支持。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谈朋友期间,男女双方还是应当自重,同时重视并遵守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且爱且珍惜,恋爱过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为它对男女双方都没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引发“索要青春损失费”类似的纠纷。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青春损失费,法院如何处理青春损失费纠纷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同居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但是婚姻法有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而该种诉讼已经得到部分法院的支持! 在菏泽开发区法院的一篇裁判文书中,裁判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被告根据其实际婚姻状况,马某在离婚时自愿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明确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系马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于法有据,马某应当按约定支付,故王某请求马某支付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被告支付王某青春损失费10000元,于法无据,故王某的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马某支付王某现金10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故离婚诉讼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才会被得到支持,而无法可依的诉讼请求,必定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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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全泰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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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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