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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夫妻一方借款还赌债,另一方需共同偿还吗?

来源:李自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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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该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法院在审理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审查的就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除借条、借款合同外,更为重要的是审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的金额。如果存在在给付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只要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则借款本金应以扣除该利息后的金额计算。

 

2、赌博债务的认定和证明

在涉赌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方(即借款人)多会提出抗辩称:所借款项实际上是用于偿还赌债,而原告方(即贷款人/放款人)也明知借款用途是偿还赌债;或称该款项原告方(即贷款人)并未实际交付,欠条中所写金额实际是被告在赌博时输给原告的金额。

从法院判决来看,除贷款人自认的情况外,上述事实的证明难度较大。近年来,内地赴澳门赌博的人员数量增多,此类案件中多存在澳门赌场开设的会员账户,最终被认定为赌债的比例较高。而赌博在内地属于违法行为,如查实聚众赌博的,公安机关有权刑事立案并追缴赌资,因此在内地参赌方式大多较为隐秘,赌场及伴生的高利贷群体日益形成利益链,反侦察能力较强。

 

3、借贷关系成立,但无法认定是赌博债务

此类情况按一般民间借贷处理,借款人需还本付息,但利息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区段的,是否履行应取决于借款人单方自愿,出借人向法院诉请要求借款人支付该区段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已经履行了该区段利息的支付义务,不得要求出借人再予返还。

 

4、借贷关系成立,且认定为赌博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134条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过去涉赌的民间借贷案件多引用上述规定,法院多会驳回原告(即贷款人)要求被告(及借款人)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但该意见现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在案件的民事责任处理部分,因赌债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已实际取得的款项需返还借款人,利息不予支持

 

5、另一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如果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能证明债权人知悉夫妻分别财产制或债权人认可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则以个人债务处理。如能证明所借钱款确实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关系虽存续但早已分居,且并无共同举债合意,也可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如能证明债务系因赌博所负,则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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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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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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