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伟律师

李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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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房子限购政策

来源:李五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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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房子限购政策

  2016年杭州住房限购政策(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我市自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1.限购对象: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限购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限购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

  4.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9月19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拓展阅读:

  杭州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问答和实施细则出炉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确认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附件2)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3)申请信息确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对购房人是否属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附件4),对符合条件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四、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信息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在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存备查。

  五、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应查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未办理房产交易确认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杭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日起,杭州房地产市场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为解决市民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疑惑,记者采访了杭州住保房管部门负责人,并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整理解答。

  [>>>重磅|杭州重启限购丁建刚:限制外地投资性购房降温市场]

  1.本次限购措施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时间界定标准?

  答:自2016年9月19日零时起开始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限购政策适用范围?

  答:限购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3.如何理解限购政策中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答: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杭州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余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市户籍”指拥有杭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户籍。

  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

  4.如何理解“限购”?

  答:指限制居民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包括非住宅),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不包括因继承、赠与、交换、分割、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

  5.如何界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

  答:指居民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预告登记、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的住房。

  6.杭州市区住房情况证明到哪里申请办理?

  答:向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下沙房管局、滨江城建档案馆、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萧山区房管处档案馆、余杭区房管处申请办理,可任选其中一处办理。

  7.违反限购政策的后果?

  答: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交易确认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具体内容,可登陆市住保房管局官网查看。

  附:关于印发《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保房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自2016年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为落实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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