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律师

李闯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没划责,国家机关不予认定工伤被判败诉

来源:李闯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人浏览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若交警部门没有划分事故责任,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往往会被国家机关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从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以后可能会得到改观哦!

【基本案情】

(一)工人入职不到一个月,参加公司聚餐后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曹某入职某公司不到一个月,下班后参加公司聚餐,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骨折,花费了巨额医疗费,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该证明并没有对曹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划分,仅仅证明曹某发生了交通事故。

(二)公司不承认与曹某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终得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因曹某入职不到一个月,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与曹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曹某的家人不得不一边借钱治疗,一边花费巨大的时间、经济代价,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要求确定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终于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整整一年都在打官司,曹某家人身心俱疲,但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三)申请工伤认定遭打击,国家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曹某向被告(某国家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以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明》没有责任划分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一决定深深打击了曹某家人,假如曹某遭遇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曹某就可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能大大的缓解目前的经济困境,但被告这一决定彻底断送了曹某家人的念想。

【接手该案】

随着时间的消耗,曹某出现了右眼失明的征兆,精神也时常混乱,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能性,后期也需要巨额的医疗费,曹某家人忧心如焚的寻求法律帮助,李闯律师深深同情他的遭遇,也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这种情形感到不公,决定倾力做点什么,但基于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李闯律师还是向曹某家人阐明了该案的焦点,以及民告官极低的胜诉率的现实,曹某家人表示理解,并愿意一起努力。

之后李闯律师到汉南区人民法院复印该案的证据材料,得知该案将由李副院长亲自审理,因为该案具有普遍的典型意义,开庭时会有不少人大代表前来旁听。看得出来李副院长非常重视这起案件。

【李闯律师主要庭审观点】

本案焦点问题有以下二点

  (一)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国家机关认定工伤是否必须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前提

李闯律师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形式、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不排除受害职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及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辩论,极力主张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成为国家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国家机关应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能,对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作出判断。

(二)应如何判定原告曹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李闯律师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进行了阐述、辩论,认为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国家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并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让受害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国家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们取得了民告官的胜利。被告庭审之后直呼“十年没有败诉”,并表示会提起上诉。看得出来人大代表们也对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表示认可。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被交警部门划分为非主要责任,那么向国家机关申请工伤认定,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进而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有时因种种客观原因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这时国家机关往往以事故责任不清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劳动者就承担了巨大的损失。但该案打破了国家机关多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有着显著的借鉴意义。

注明:

   本文系李闯律师根据自身办案经历撰写,欢迎朋友们转载分享。

以上内容由李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闯律师咨询。
李闯律师
李闯律师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楚河汉街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闯
  • 执业律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6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楚河汉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