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介绍(一)—民办非企业单位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
(1)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2)非营利性的服务组织;
(3)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接受捐助,赠与应向业务管单位报告,并接受审计监督;
(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三种。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自己的名称和必要的内部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5、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哪个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2)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6、申请成立时应向哪个政府部门申请?
当地民政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7、自提交合格材料之日起,登记机关的审核期限是多长?
自接受材料之日起6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说明理由。
8、如何进行事项变更?
(1)应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核准。
9、什么时间年检?
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0、如何注销登记?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2)自清算事项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1)、会被登记机关撤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2)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情节严重的;
(3)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情节严重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
(6)设立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8)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