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旭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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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协议书能否追究违约责任

来源:白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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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王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王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王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王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王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

  【争议】王某可否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合同专业-白旭飞律师分析】

  王某可否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我们首先需要判断的就是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书》是否有效,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有效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才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而甲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应认定该商铺认购书有效。

  其次,依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且王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故该《商铺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甲公司与王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未通知王某认购,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甲公司将开发的商铺售罄,致使王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另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甲公司对王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公司已将开发的商铺售罄,甲对王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不可能,构成履行不能,王某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主张实际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王某无法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出卖房屋的义务,只能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赔偿。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房地产、合同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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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白旭飞
  • 执业律所: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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