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吴某盗窃案
来源:刘丽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4
人浏览
【案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7月5日被抓获,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丽伟,均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9月10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花堤街33号,从该住宅楼顶攀墙翻入隔壁31号陈某某家中三楼阳台,欲行窃时被陈某某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
【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纳)。
【分析】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内容由刘丽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伟律师咨询。
刘丽伟律师
帮助过 612人好评:1
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