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律师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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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仅有支付凭证或付款事实能否讨回借款?

来源:周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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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民间借贷中,因为特殊原因未出具书面借条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人只有相关款项的交付记录。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如何判断是否借贷关系?借款人能顺利讨回借款吗?

案例1:(2008)甬民三终字第695号石某某与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某系原告翁某某侄子翁某的妻子。2006年9月与同年11月,原告翁某某分别将人民币60000元、14000元在上海、镇海懈浦交给被告石某某。原告声称被告是因买房向其借款,被告辩称原告赠予的,双方均无其他证据。

案例2:(2013)盐民终字第1745号殷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殷某是朋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因买房缺资金向其借款。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给被告,被告与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未出具借条。被告殷某主张原告是主动口头赠予该笔款项,不是借款,无需返还。


法条链接:

民诉法》解释(2015)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仅有款项交付事实,一方主张为借款,一方主张为赠予或其他法律关系,双方均无充足证据证实,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下,法官会如何处理?这其实牵涉到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最通常的理解是“谁主张,谁举证”,即民诉法解释(2015)第九十条所述,但同时民诉法解释也在第91条作出进一步规定,即根据主张法律事实存在和主张法律事实消灭、变更等当事人均需举证证明基本事实,该规定较为抽象,究竟在个案中如何适用当事人不是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则对民间借贷中仅有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第七条则确定了在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案件处理结果:

   案例1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第七条,从社会公平和一般生活经验出发,要求接受款项一方即石某举证证明赠予关系,石晓燕无法证明,则认定为借贷关系,判决要求其还款。

   案例2法官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十七条要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为赠予,被告无法提供,遂判决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被告需履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民间借贷中熟人之间借款如不好意思写借条时一定要保存好付款凭证或现金交付证据,如发生纠纷,凭该凭证起诉至法院仍然可能讨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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