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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继承和法定继承该如何分割遗产

来源: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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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甲过世了(没有子女),遗产应由妻子乙 ,父亲丙分别继承。
 父亲丙在继承甲的遗产后过世了,尚有女儿丁1,丁2;不幸运的是丁2后于父亲丙也过世了。丁2尚有子女戊。
 继承关系变得错综很复杂,图示如下: 
                       
     根据图示,可知,甲最后的遗产应由4个人来分割。
问题一:儿子先于父亲过世,父亲从儿子那里继承的遗产,是否可以再流转回给先过世的儿子?

根据继承法,子女先于父母过世的,父母过世时,其早已经过世的子女也能分得遗产。这时的遗产应由其过世的子女的子女来继承,法律上叫做“代位继承”。也就是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那一份原本由儿子继承的遗产。除了直系子女以外,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可以继承,如过世的儿子的父(母)、妻子。


本案中,甲已经先行过世,但他身后没有子女了,所以这份遗产应无人继承,归于法定继承的范围,由父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分割。


问题二:父亲名下的遗产,如果其他继承人都放弃了该如何处理?
如图所示,父丙名下有三个继承人。
1. 继承人甲没有子女,所以这份遗产无人代位继承,应由父亲名下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 转继承人1,承诺放弃继承;
3. 转继承人2因过世,她的儿子戊应继承她的那一份。这时戊也愿意放弃。
那么,父亲名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了,按照国家规定,遗产被全部放弃后应归于国家所有。
就本案而言,其他继承人放弃的本意是要赠与给现有的乙妻。
可是,就继承法而言,如果继承人尚未有实际继承,即在遗产正式分割前,是没有权利去处分的,含赠与他人。

因此,至少应有一人先行继承父亲丙的遗产(不可全部放弃),继承以后再写一份赠与协议,赠送给乙妻。


问题三:如果涉及房产、存款继承,是否要先公证?
为了防止当事人篡改遗嘱,伪造赠与协议等损害合法当事人的权益,遗产在正式分割时都应去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分割遗产。只有通过这两种方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会给当事人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加名,去名)或进行银行存取款,股票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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