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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孩子:你以为得到,其实是失去

来源:吴舒扬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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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链接夫妻双方的纽带,在过去长时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一个孩子更是牵动和链接着几个家庭。一段婚姻画上句号,亲子关系却无法终结,孩子也就成了父母争抢的焦点,甚至出现为争取小孩抚养权不顾后果地采取过激手段。

 

这里就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南通市民小赵和妻子小乔于201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晨,2015年一次争吵之后,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前夕,小赵带着儿子在商场买玩具,当父子俩从商场出来时,小乔驾车带着几个社会青年从车上冲下来,将小赵按倒在地,就这样强行把孩子带走了。

直至开庭,小乔及儿子都未出现,案件被裁定以原告撤诉处理。为了能找到孩子,半年后,小赵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小乔表示不同意离婚,也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小赵一直到处寻找孩子和小乔的踪迹,但都徒劳无功。

2017年,万般无奈的小赵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庭上,小乔依然拒绝透露孩子现在的住址,并以小孩已与其共同生活两年、已有稳定的生活环境为由,坚决要求由她抚养孩子。已经两年多没有见到孩子的小赵在法庭上泪如雨下,他非常想念孩子,希望法院判决孩子由他来抚养,双方坚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僵持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坚持“不当行为予以抑止”原则,父母任何一方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对方的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均应认定为不当行使监护权。最终崇川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小赵与被告小乔离婚,两人的婚生子小晨随原告小赵共同生活,被告小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儿子交由原告抚养。

                                        

    法官释意

该案承办法官于法官分析表示,法律赋予了父母在离婚时争取抚养子女的权利,但前提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本案中,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强行将孩子抢走后藏匿,至今已达两年之久,人为阻断了原告父子之间的血肉亲情,这种过激的行为,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父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被告始终拒绝告知孩子的下落,为了躲避原告及其家人的寻找,始终让孩子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

 

孩子在离婚案件中原本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伤害,而夫妻双方的各种利益之争、抚养权之争无疑将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如果一方还采取抢夺、藏匿等过激行为控制孩子和对方的话,无疑将人为地阻断孩子与另一方的骨肉亲情,对孩子终将会造成极大地伤害,同时也是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表现,最终也将因该行为而丧失抚养权。

 

此外,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12条当中,专门针对一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规定了可采取“行为保全”的措施;同时明确了,如果抢夺子女一方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后,拒不停止相应违法行为的,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不当行为应予以抑制,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即是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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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舒扬
  • 执业律所: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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