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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追缴或退赔后,还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量:0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上,应当明确一个基本立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异性是天然的,但是一旦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来,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判决结果,不能轻易地以刑事否定民事或者以民事否定刑事。事实上,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之间也不存在法律地位及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都应当予以尊重、一体执行。在先判决的既判力方面涉及不少具体问题,在此主要谈谈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



在这方面,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也是不一致的。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要想维护自己民事权利,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待刑事诉讼处理以后单独进行民事诉讼。而根据其后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于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则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偿,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里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1.民事判决已经判处赔偿损失,但尚未执行或执行不能,刑事案件要不要再判被告人退赔?
实践中,有人认为,因为民事判决没有得到执行,所以在刑事诉讼时不应考虑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而应一并就查明的刑事涉案金额作出退赔或追缴处理。这实际上就用刑事判决来替代民事判决,按照前述所明确的司法立场,此做法需要反思。赔偿损失的民事判决已经作出,意味着受害人的诉求已经得到了司法救济,应无须再予刑事判决退缴。至于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只是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要受到很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但不会改变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法院生效判决保障的事实。更何况,即便刑事判决退赔或追缴,一样可能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本人主张,在实际操作中,对受害人关于诉讼方式的选择权应给予尊重,一旦其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则刑事诉讼应慎重启动。这也是避免一些民事当事人滥用刑事诉讼、“以刑促民”等的有力举措。一些人可能担心民事判决不当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刑事判决中同样存在;并且,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包括民事判决和执行两个环节,对判决中的一些问题,还可以通过执行领域中的裁判来调控。




2.刑事判决追缴或退赔后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是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但从实际看,刑事判决涉及追缴或退赔的,一般执行率都不高(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故有观点认为,在刑事判决虽然涉及追赃但受害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某些地方法院在实践中,为让受害人能顺利进行民事立案还推出了给其开具未获全部退赃证明的做法。如果按照前述的司法立场,我理解原则上不应当再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是,对于刑事判决中有明确的退赔数额及退赔责任主体、权利主体的情况下,如果仅因为被告人没有偿付能力而无法执行,此时受害人应当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应当允许其就同一损失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就该损失主张,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确认、保障,再行起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当然,执行部门要重视对刑事判决的执行,不应在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上搞“区别对待”,尤其不能故意设置门槛将一些刑事判项的执行人为地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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