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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卖方代办托运注意事项

来源:林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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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任合适的承运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卖方负责办理托运,需要保证选任合格的托运人,即托运人能够安全、如时运送货物至买方。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非因货物本身以及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因卖方没有选择合适的承运人加以运输,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向托运人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当然,买方也可以直接向托运人主张侵权责任。

即如果由于卖方没有选任合适的承运人导致货物毁损,应当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填写完整的托运单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也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没有填写包含货物完整信息的托运单,当货物在途发生毁损时,很难举证证明托运货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价值。如果卖方在代办托运时填写了包含托运货物完整信息的托运单,就可以在货物发生毁损时,以托运单作为发货、理赔的有效凭证。

三、及时向买方发送发货通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买方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必须向卖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否则视为没有发货。

根据公约规定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代办托运的,应当在托运单上详细记载收货人、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收取、运输的必要信息。并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及时将列明货物细节的发货通知以有效的方式通知买方,否则不管有无发货,都视为没有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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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芳
  • 执业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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