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邱律师

吕邱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用人单位能否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吕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2
人浏览

20093月,徐某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公司任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313日至2011312日。2011312日,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决定终止与怀孕6个多月的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给徐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徐某不服公司的决定,经协商未果后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样判决公司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我国的相关法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的合法权益。但是女职工在三期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符合下列条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同样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关系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是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职工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害是可以同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内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女职工应当通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吕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吕邱律师咨询。
吕邱律师
吕邱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西南经协大厦D栋35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吕邱
  • 执业律所:重庆君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8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西南经协大厦D栋3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