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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酒泉张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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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很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会私下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那么这种工伤赔偿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此类赔偿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法定给付义务呢?本文就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以下几点阐述: 

首先,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有异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其次,如果赔偿协议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因赔偿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那么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应认定有效。

   第三,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所获赔偿明显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则可以判决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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