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主要情形
来源:赵健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7
人浏览
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可以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它们分别是: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以上三种情况是最主要的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可以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它们分别是: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以上三种情况是最主要的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那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内容由赵健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健云律师咨询。
赵健云律师
帮助过 4464人好评:20
昆明市广福路红星财富中心B座27楼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