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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划分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这对于维护债权人及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应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债务;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夫妻一方从事非法活动所拖欠的债务,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对外担保所造成的债务;

(八)夫妻一方因侵权对外赔偿所造成的债务;

(九)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以下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操作中夫妻债务案件一般研判标准:对于在婚姻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到底是夫妻双方的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一般依据是(1)《婚姻法》第41条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其中《婚姻法》41确立了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该司法解释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进一步解释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讲,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对《婚姻法》41条的延续及补充,其标准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即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及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拖欠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标准为“夫妻存续期间”,其规则是: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该债务属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这也就是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除了两种情形外,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很明显,《婚姻法》41条与司法解释24条最大的区别是:“夫妻共同债务”,前者实行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制(谁主张、谁举证),后者实行的是夫妻债务推定制。

()举证责任的分配。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举债人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根据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在处理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认定时,采用内外有别的原则,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不同的:

1,不牵扯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即在离婚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举证,其倾向性在于保护举债人的配偶一方。比喻甲乙夫妻结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10万元,后不久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在法庭审理中,甲将10万元借款声称用于家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甲方并未能提供足够的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决甲方以个人名义借款10万元为甲方个人债务,乙方不承担还款责任。以上所举的例子是甲方举债且甲方起诉,实际上夫妻双方不管哪一方起诉,只要有一方主张以个人的名义对外举的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毫无疑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方必须提供足够证据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切记,在这种单独处理离婚诉讼中,对外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不要把举证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多数是女方),因为你不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当然如果你有无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证据也可以提供。

2,在牵扯第三人的情况下即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简言之,债权人起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情形,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举债人配偶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目的,其倾向性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最高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院民一庭答复是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延续和补充。在牵扯第三人的情况下,即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诉讼中,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分配给了举债人的配偶一方,而非债权人。这样承担举证责任的配偶一方要证明以下三方面内容当中的一项,方能免除作为夫妻一方所承担的债务责任: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③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在讲,①、②两项要想证明几乎不可能,唯有③也许有可能。比喻,甲乙夫妻甲方在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日,以支付购车费等名义向丙借了近5万元,却一直不还,最后失踪了。丙遂将甲乙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债务。由于乙方组织证据比较充分:搜集了部分证据以证明外借款用于购车款;提供了租房夫妻分居证据。一审法院据此推定甲的借款并未用于甲乙夫妻的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有举债一方个人承担。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即债权人以一方名义举债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并非债权人,而是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尽管举证的成功率很少,但只要认真搜集该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成功的希望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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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方一开始说管后来说不管不要可以生下来给男方送过去让他管么我开门市没有正式工作不母乳喂养出了月子给他送去他不要怎么办?

    来自山东-济南用户202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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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来自山东-日照用户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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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山东-济南用户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