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房屋的约定,离婚协议中不得不说的秘密
1、银行有权向变更贷款人Say No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因为离婚协议而变更贷款人时,银行是同意的。但是,是的,但是!这世界就是有这么多But,就像法律人都知道最重要的法条总是“但书”一样。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银行是有权拒绝的,这就说明,存在银行拒绝的可能。
其次,我们来看看,究竟什么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拒绝呢。
举个例子,近两年,深圳房价高涨,我们以目前房产的市场价进行计算。
假设:一套房屋单价6万/平方米,面积按100平方米计,如果按揭为6成,还款年数为30年,贷款利率按2016年11月1日基准利率,还款方式按等额本息,离婚前贷款主要由男方偿还,女方的收入能力较差。
设定好这些条件之后,我们可以计算出,这个家庭的每月还款额为19106.16元。
如果双方一旦离婚,即使男方同意把房屋给女方,那么在双方向银行申请变更贷款人时,银行会审查变更后的贷款人是否有能力按期偿还这19106.16元/月的贷款。
而银行通常的审查原则是什么?
相信买过房的各位都知道——还贷人月工资收入是否超过月还款金额的2倍。
所以,如果女方的收入能力低于4万元/月,那么银行很可能会提出新条件。
如要求女方提供新的担保,否则,银行有权不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
可见,确定贷款房屋约定的可操作性,有多么的重要。那么怎么解决呢?律师最重要的不是提出问题,而是怎么解决。
是的,那么小齐告诉大家三种方法:
第一种,如银行要求的,提供新担保。
第二种,在离婚协商中,除了协商房屋归属问题之外,要把偿还贷款作为重要的协商事项,力争由男方继续作为贷款人,帮助女方完成还款,或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协助还款。
第三种,实在不行,就换套小点的房子,让自己的还款压力减轻。
这里也小小的提醒广大女同胞们:自力更生是多么的重要。
2、别让产权问题成为心中永远的痛,有些手续必须明确由对方配合完成
还是上面提到的问题,在银行办理变更贷款人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双方到场签字。
如果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是需要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此外,还需要对方配合的是,在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必须双方同时到场。
比如小齐团队曾经处理过一起案件,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房产价格上涨,男方内心发生变化,拒绝配合办理过户。
后面,小齐团队经过多方协商,才最终让男方不得不过户。
那么,如果防止上面所说的问题发生呢,显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
在离婚协议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即当对方不配合完成手续的情况下,对方应承担相当比例的经济或其他惩罚。
3、契税不是问题,不要成为矛盾的引爆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产生的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属于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转移所有权行为,因此,不征收契税。
所以,试想,当一对夫妻正在协商离婚协议,并且因为契税问题争论不休
最后走过来一位专业家事律师,像成仙老道一样,幽幽的说一句“不重要,这只是浮云”。
这感觉是不是很超然呢。
所以呢,总有一些事情,看着不那么重要,或者说,根本不知道它重要。
但是,如果没有内行人指点,也许,你会认为自己一直是对的。但是,现在呢?答案是否已经发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