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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因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而扣发其工资吗?

来源:申思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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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某是某钢厂的职工,20148月份,该钢厂接到一批订单,数额很大,时间要求很紧。厂里为了能够按时完成订单要求全体员工每天加班三个小时。周某因为近期家中有事不能加班就向领导提出了申请,想按时下班回家,可是相关领导以既然在厂里工作就要遵守相应的政策为由拒绝了周某的请求,但是因为周某挂念家中之事还是下班就离开了。后厂里以周某私自下班为由扣发了周某的工资,那么,该厂的做法正确吗?

解析

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因此扣罚职工的工资。该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地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案中,该钢厂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发了其工资的做法属于以强迫手段使工人加班,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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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指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该规定包含三层意思: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应严格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严格限制加班时间。

第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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