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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规章制度合法公示程序不可少

来源:付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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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8年4月15日张先生加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任经理助理的职务,每月工资8000元。然而好景不长,在2008年9月他就来到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008年8月因工作需要,上司要求张先生到公司下属的工厂工作5个月,张先生不服,没有向下属工厂报到。而后在8月29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

经过庭审查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是否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公示或明确告知了张先生。

    【争议】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岗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到下属工厂工作,并且公司不仅从来没有将《员工手册》的规定告知,而且内容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公司则认为《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的上司要求他到公司的下属工厂工作5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张先生不服从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公司能否以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以及没有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既没有依法制定,因为工会与职代会都没有参与,也没有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只是放在公司领导抽屉里的内部规定。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在此提醒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阅读的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方才有法律效力。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门制定、高层管理表决的过程。

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也将面临败诉。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来不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

1.规章制度发放法: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规章制度”最后一页,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员工接受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X年X月X日起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了解了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全部内容”,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2.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4.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名确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有员工签名的原件作为公示的证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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