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洁珊律师

张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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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处罚的硬性规定

来源:张洁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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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

1)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利益的除外);

(2)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 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六种情况下,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但同时大还需要注意一定,并不只有在案件审理阶段才能出这样的处罚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是可以的,只不过这些阶段的措辞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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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洁珊
  • 执业律所: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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