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律师

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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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民事欠款代理词

来源:孙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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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2017鲁0682民初xx号),我方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平律师作为被告于某某、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姜某某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应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姜某某是被告于某某的雇佣人员,原告姜某某负责为被告于某某在莱阳照旺庄市场从当地菜农处收菜,被告于某某每天向原告姜某某支付劳务费100元-200元,被告于某某欠菜农的菜款由于某某通过姜某某支付给菜农,姜某某也没有替被告于某某向菜农支付过菜款,即使被告于某某有拖欠菜款的情况,当地菜农才是真正的债权人,因此原告姜某某不是适格的主体,不是真正的债权人。 而且原告姜某某作为被告于某某的雇佣人员,没有任何要替被告于某某归还菜款的正当性逻辑与理由,于某某是否要向菜农归还菜款,与作为雇佣人员的姜某某来说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而且原告姜某某更没有向菜农归还菜款的收款收据,根本无法核实姜某某替于某某归还菜款的真实性。

二、原告与被告于某某之间虽有欠条,但是欠条内容不实,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就欠条所载欠款数额下发生过任何交易,而且被告是在原告胁迫之下打的欠条,具体理由如下:

1、欠条内容有诸多瑕疵和疑点:首先,被告的名字是于某某,所写的欠款人却是于水龙;再者,欠款数额小写是142133元,大写却是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正,前后数额不一致;再者欠款归还时间是2016年11月,其中“2016”和“11”都有涂改的痕迹,最后欠条末尾还有代理人字眼:“杨树林”,而且代理人处也有涂改的痕迹,试问,正常书写欠条,债权人本人不亲自出面,怎么会让一个无关人员出面书写欠条?而且前后改动的地方很多,被告不是受人胁迫,为何所写欠条前后涂改的地方如此之多?

2、如果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之间真实发生了买卖关系,那么原告也应该提交欠条名下证明交易发生的证据如发货单、收据等来佐证双方交易的真实发生,仅凭一张瑕疵众多的欠条不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3、原告陈述的欠款事宜前后不一致,无法考证欠款的真实性。原告出示的“于水龙蔬菜批发”的欠条上显示“于水龙欠姜某某菜钱共计142133元整”,起诉状中也记载“请求立即付清蔬菜款142133元”,但是在法院调取的2016年3月 15日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的询问笔录中,原告姜某某却说“2015年12月前后,我和于某某算过账目,他欠我的菜钱、工钱和借我的钱一共是十四万多,他给我打了欠条”原告之前讲的欠款是菜钱、工钱和借款,之后在欠条上和诉状上却说是菜钱,可见,连原告自身对该笔欠款的说法前后都不一致,都不能够确信欠款的来源,而且原告姜某某在报警询问笔录中提到欠款中包含借款,那么现在又不能提供借款的银行转账流水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因此,从上述诸多疑点中足以看出原告处心积虑出来的欠款不过是要勒索讹诈被告于水龙的一场骗局。

三、被告李某某的答辩意见同于某某的答辩意见。

综上所述,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而且原告提交的欠条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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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平
  • 执业律所: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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