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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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工伤保险,单位要赔偿给受工伤职工

来源:张峻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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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赔偿由社保机构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麻城法院成功为因工受伤的陈某政争取到赔偿款214247元。

  高空作业坠落受伤。2014年3月9日,陈某政在某劳务公司所在的工地,某高建公路路段模型中作业时,李某驾驶的重型专业作业车在行驶时,将工地上高空支架挂倒,导致陈某政从高空坠落受伤,陈某政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7月,陈某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要求享受工伤待遇,12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陈某政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2015年4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确定陈某政为九级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某劳务公司支付陈某政各项费用共计214247元。

  未买保险公司拒赔。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定,认为陈某政的伤情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陈某政应先索赔,不足部分进行工伤补差。2015年8月,原告某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陈某政从高空坠落受伤,是由李某驾驶的重型专业车直接造成,并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伤情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认为仲裁机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审理裁决。被告陈某政辩称,仲裁机构已经进行工伤认定,自己受伤后已做法医鉴定,确认了工伤登记,事故发生在工地上的高空中,不属于交通事故,劳动仲裁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支持仲裁获赔。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劳务公司是具备用工资质的用人单位,被告陈某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接受了被告付出的劳动,且以现金方式为被告发放了工资,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驳回原告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各项费用214247元。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案件了结,原、被告已经相安无事,但承办该案的麻城法院民一庭法官雷锦锋却想了很多,该案的被告法律意识较强,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生活中还有很多劳动者因多种原因不知道如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汇报后,经法官雷锦锋起草,以麻城法院的名义向社保局发出了一份对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要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及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

  4月20日,麻城法院收到了社保局已作出整改和处理的复函。社保局表示,将推进辖区内各级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公经济组织的相关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公司未缴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谁赔偿,麻城法院:单位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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