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律师

陈蓉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可否仅凭施工方的结算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来源:陈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人浏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可否仅凭施工方的结算报告进行工程结算?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建设方不进行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下,施工方要求按照施工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

可以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进行结算的条件:

一、工程经验收合格,或者虽未经验收,建设方实际使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就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虽未经验收,但建设方擅自使用的,也视为验收合格。

二、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约定的审核期限建设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已经认可该竣工结算报告。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以上内容由陈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蓉律师咨询。
陈蓉律师
陈蓉律师
帮助过 2519人好评:1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长沙市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蓉
  • 执业律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1*********5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