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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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履行意义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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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简单之债与生活中的简单之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之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简单之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简单之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简单之债的标的。简单之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简单之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简单之债权和债务是简单之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简单之债即简单之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简单之债的关系从简单之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简单之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简单之债权债务关系。规定简单之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简单之债法、简单之债权法、债务法或简单之债权债务法。

  简单之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简单之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简单之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简单之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简单之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简单之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简单之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简单之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简单之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简单之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简单之债的目的就达到了,简单之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简单之债的履行是简单之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简单之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简单之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实施简单之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又称简单之债的不给付。在中国,不履行简单之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表现,债务人要负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应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不履行简单之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债务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战祸,可以免除责任,但须负举证责任;对迟延履行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简单之债的转移即不变更简单之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变更简单之债的主体——简单之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就是简单之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包括:简单之债权转移;债务转移;简单之债权、债务全面转移。

  简单之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简单之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经济生活实践,引起简单之债的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有:简单之债的履行、简单之债的抵消、行政命令、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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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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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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