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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的辩护词

来源:吴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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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经过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了解相关情况后特对本案定罪与量刑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依据,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1、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存在诈骗钱财的故意。

**是公司的一名普通运营部门的职员,于2016520日通过面试进入**有限公司,因其大学所学的专业是计算机类的,她应聘的岗位也是做网页设计的,平时主要的工作就是完成上司交代的任务,即给淘宝店铺装修,淘宝店铺上新产品的图片,上述图片也是直接由销售部提供的,所有的事情都是听从运营总监**的指示。**进入公司的时间较短,又是毕业后第一份工作,且平时的工资都是固定工资及全勤奖组成,无任何提成,因此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钱财及共同犯罪的故意。

2、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公司财物的行为,也未骗取任何财产。

**作为运营部门的员工,主要负责给销售谈好的客户的淘宝店铺装修及上新产品的图片,这些都是需要通过客户的账号与密码来登录店铺。卷8184页可以看出受害人王***是直接将钱转给名为“**有限公司”的微信用户,即犯罪嫌疑人申*的微信账户中,第188页王*与名为“**”的对话中可以看出,“**”只是简单向被害人询问淘宝店铺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并未涉及任何与钱款、升级相关的对话,这与**所述的工作内容完全对应。且同卷180页关于受害人王*笔录中王*明确表明没有人联系其升级套餐。

受害人廖*的尾款与**没有任何的关系,卷4140-141页犯罪嫌疑人饶*的口供中直接说明受害人廖*是通过与其对话自动升级的,**在其中并未做任何事情。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诈骗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公司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仅凭上述证据认定**在受害人王*与廖*的套餐升级中起了积极作用是完全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且上述涉案金额较小,望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采纳,请求对**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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