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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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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离不开竞争,公司发展需要人才。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长远发展,求贤若渴,不惜高薪向社会广招高精尖人才,甚至从别的企业挖人。那么,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方法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大多是看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即看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121)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确定企业通过挖人形式侵犯其他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没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121)行为,则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1、混淆行为的认定: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具有特定性;具有误导性。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内容的不真实性;手段的欺骗性。

  6、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挖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全部内容。从上文可知,对于企业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看有没有违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有没有侵犯其它企业的商业秘密。希望上文内容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其它疑问可以咨询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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