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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买卖)合同讲座

来源:快快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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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1、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双务合同

      非要式合同

3、区分:加工承揽合同、赠与合同、出租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包装方式

(六)检验标准和方法

(七)价款或者报酬;

(八)结算方式

(九)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1、有约定时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未约定时的交付:

A先协商交付地点

B协商不成的: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四、所有权的转移

1、未作特殊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

A由买受人负责运输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装至买受人指定的运输工具时,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

B由出卖人负责运输的,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时,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

2、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五、风险的转移

1、有约定时:从约定

2、没有约定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违约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案例三)

甲乙双方于201064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100件检测仪表,乙方在甲方装车运输前支付首付款10万元,双方约定装车运输日期为201068。甲方在67已将100件检测仪表备齐,但是直到201069,乙方仍然未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0万元。经过甲方的催告,乙方于2010615才向甲方支付了首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首付款的当天,立即安排装车运输。结果在运输途中,遇到山体滑坡,致使100件检测仪表全部损坏,无法使用。

请问:该100件检测仪表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还是乙方承担?

4、出卖在途运输的标的物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举例)

201077,甲方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A公司购买一套设备。在该设备运输至甲方所在地的途中,甲方得知乙方欲购买该套设备,201079,甲乙双方便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时,该货物仍在运输途中。2010710,该货物被直接运送到了乙方所在地。

请问:该套设备的风险自何时转移给乙方?

5、出卖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时:有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对本条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建议在买卖合同中将运输标的物的风险直接约定清楚(如,标的物在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买受人迟延收取标的物时: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7、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时: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六、标的物价款的结算

1、一般原则: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约定不明时:买卖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实务操作:将付款与履约保函、验收合格、开具发票相关联,互为条件。

(范例条款)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后,向出卖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出卖人收到预付款后向买受人开具与合同总金额向对应的合法增值税发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买受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履约保函。剩余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异议后,出卖人向买受人无息返还。

4、特殊情况: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七、标的物的质量

1、基本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先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所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包装要求: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包装,没有约定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建议将包装物的回收写进买卖合同中)

八、标的物的检验

1、基本原则: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默认合格: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时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举例)

甲乙双方于201132签订齿轮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供应某型号齿轮数套。同时约定,乙方在收到齿轮后10日内将该齿轮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201134,乙方收到甲方供应的齿轮,201145,乙方向甲方发函称,齿轮套数不够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补供并退货。

请问:甲方是否有权拒绝乙方的请求?

3、未约定检验期间时: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例外情况: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举例)

九、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直接以百分比的形式按日约定清楚,并与解除合同相挂钩

(范例条款)

买受人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付款数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15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迟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直接以百分比的形式按日约定清楚,并与解除合同相挂钩

(范例条款)

出卖人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供货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其他违约责任:保守商业秘密等

(范例条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当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图纸、工艺、客户群等)予以保守,否则,泄露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补足。

十、买卖合同的解除

1、迟延付款导致合同解除:

A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B约定:可不受法定五分之一的限制。

2、迟延交货导致合同解除。

3、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如,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

(范例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向买受人提供有关主管机关证明。遭受不可抗力一方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双方可互相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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