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妇女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来源:快快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3
人浏览
陕西省妇女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妇女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方式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数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假四十二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转帖请注明出处: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李建博律师 13689194678
以上内容由快快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快快快律师咨询。
快快快律师
帮助过 1038人好评:17
西安市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