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红艳律师

曾红艳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切勿因贪便宜惹“牢狱”之灾

来源:曾红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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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系根据相关法律所写,所用图片均来自网络,若侵权请联系笔者,笔者将尽快删除。若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15985003102咨询。

   摘要:目前,社会上有很多人因贪小便宜、不问来源就购买手机等生活用品,殊不知,这些所谓“物美价廉”的物品来源于卖者盗窃、或者抢劫等犯罪行为,而低价购买这些物品是可能涉嫌犯罪的,本文笔者将就上述问题简要陈述。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系化名)系一位朴实的家庭主妇,小学文化,主要职责即养育三个孩子,其丈夫汪某(系化名)主要从事木材、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买卖,家庭生活条件还算过得去。2015年5月,王某在买菜的时候认识了齐某,齐某告诉王某,与其在家待着闲着还不如做点小生意,不仅可以减轻丈夫经济负担,增加收入,还可以打发时间。于是王某便在齐某带领下去低价收购其他人偷盗、或者抢劫得来的手机。2015年8月到2016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公园附近经被告人齐某介绍,在明知简某、但某、李某、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抢劫、盗窃所得的各类型共计12个手机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以9600元的价格购买,经贵阳市某物价局鉴定,上述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26080元。后由于案发后,经多次沟通,被告人发还部分赃物并主动缴纳罚金,加之其系初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那么,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处罚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通过盗窃、抢劫、抢夺得到物品的人经他人介绍低价卖给收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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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红艳
  • 执业律所: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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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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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万象国际C座17楼1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