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家政企业的法律风险识别与规避系列(6):来自于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风险
来源:孔令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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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家政公司为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因拖欠客户预付款10000元而被诉至法院,原告要求家政公司及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风险识别及规避: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因此一人公司应建立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应符合会计准则,避免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应可以基本反映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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