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洋律师

程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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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绵阳

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来源:程小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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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咨询单位名称:
    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咨询事项:
    **公司就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名称:国际###产品认证交易中心”的《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请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公司提供的“项目名称::国际###产品认证交易中心”的《技术咨询合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履行情况的函》、&&公司《关于〈技术咨询合同〉履行情况的复函》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公司提供技术资料清单及其说明、**公司经办人陈述、**公司经办人与&&公司电话录音和交流短信。
对咨询事项的情况分析: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依法就**公司与&&公司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做出分析。
    以上证据材料反映的本案基本事实为:2013年7月2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项目名称为国际###产品认证交易中心的《技术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能评。&&公司出具的报告除应具备基本技术要素外,应涵盖?疫控、电子商务、市场运作、产品卫生及食品安全、产源认证等技术层面,符合银行融资及商务、技术监督、环保对项目审批的相关要求。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绵阳市**委立项认可并批复(载明:四川绵阳**产品卫生检测及产源技术认证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第三款约定,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相关专家评审验收并签字、绵阳市**委立项批复文件。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依约向&&公司支付了50%的技术咨询报酬费并积极与&&公司交换意见、履行协作义务。第二条约定,&&公司应在完成项目初稿后,征求**公司意见。
    **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致函&&公司表达了对初稿以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意见。次日,&&公司复涵说明有关问题并称“希望我们双方认真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公司并未如其所言依约履行义务。**公司多次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均无果。至今合同签订已逾23个月,&&公司未依然能“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与**公司交换意见修改项目稿件并得到**公司认可。&&公司更未提供符合验收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符合约定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公司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明确约定,延期完成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则按日壹仟元人民币计损失。
对咨询事项的处理意见:
    根据前述情况分析,我们认为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公司已违反合同约定,**公司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任,亦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同时要求其承担违约和赔偿责。综合衡量当前情况,尤其是考虑到**公司的实际需求,我们建议**公司致函&&公司希望其依法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函之日起180日为宜。如果&&公司不能在限期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公司可再以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
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程小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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