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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建筑企业的连带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24 浏览量:0

       【 本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欧阳移和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国等12人于2014年7月组成钢筋班组,与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大桂花城项目部代表被告刘某军,签订钢筋施工工程合同,具体负责方大桂花城地下人防车库和消防水池的钢筋施工,并对单价进行了约定。原告吴某国班组完成工程后,被告刘某军所在工程项目部在付款10000元后拒付。但被告刘某军是以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商华苑房地产公司签订【方大桂花城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合同】的,且该合同有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然后刘某军再与吴某国钢筋班组签订合同。同时结算单上有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大桂花城项目部字样。所以诉讼请求刘某军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隆回县某建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承办过程】;本律师受案后,详细了解基本情况,确定案由,同时对本案诉讼主体进行研议,认为被告刘某军实际上就是挂靠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本人无建筑资质的情形下,违法承包建筑工程,而这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对于建筑挂靠,虽然没有明确现成的法律条文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隆回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刘泽军未能支付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要追加华苑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因为华苑房地产公司将方大桂花城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华苑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合同签订中不存在过错,不是本案当事人,不应对原告吴某国钢筋班组承担支付义务。
【审判结果】;隆回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5民终字1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刘某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国等12人劳务报酬44560元,被告隆回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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