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雨岚律师

钟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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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最高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新批复

来源:钟雨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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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有数据表明,全国2.7亿个家庭里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遇家庭暴力。遭遇家暴经常被受害人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故一忍再忍,结果往往使施暴者变本加厉;而以暴制暴极可能使两个人甚至一个家庭万劫不复,因而也万不可取。


20163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正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做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民事裁定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是受害人依法维护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实务操作上也存在一些疑问,包括申请人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是否应提供担保适用何种审理程序如何复议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北京市法院作出批复,对前述四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批复》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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