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嘉文律师

褚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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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魔鬼——过失致人死亡

来源:褚嘉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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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魔鬼

     “冲动的魔鬼”,是明法尚智团队新开设的专题,本专题以新闻报道及团队代理的刑事案件为案例,简述刑法规定及刑事责任,希望读者引以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过失致人死亡

1真实案例




2016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构成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均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但主观要件是否符合是值得商榷的。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分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4明法点评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黄某华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

本团队认为“应当预见”是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那么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黄某华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具备“应当预见”的能力及客观要件?我们认为从社会的一般认知来看,黄某华当时并不具备“应当预见”小偷死亡结果的可能性:

(1)由于盗窃属于突发情况,黄某华第一时间采取私力救济,符合常理和法律规定。

(2)黄某华当时只是正常的私力救济行为,而且也是最低限度的私力救济,并没有使用过度的暴力行为。

(3)“应当预见”的限度,事实上根据起诉意见,黄某华应当预见的也仅仅是“摔倒受伤的结果”,并不包括死亡结果。

(4)不能因为存在死亡结果就忽视主观要件而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定罪。

       综上所述,本团队认为,黄某华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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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褚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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