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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

来源:李海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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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孩子抚养权归属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打算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而孩子抚养权争议是很多离婚诉诸法院的关键因素。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针对孩子抚养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一、婚姻法中有关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相关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7.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7.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7.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7.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7.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方法

1离婚前多花时间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夫妻双方工作忙碌,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如有不良习惯,及时改正;
  5如果当前没有工作,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所有的法律法规及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将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低,如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协商一致,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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