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滋滋律师

徐滋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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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借名买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徐滋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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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假离婚解决了家庭买房投资的限制,而借名买房则是另一种避税的买房手段。这一条看似捷径的路,稍有不慎,亲情的巨轮翻了,友情的小船也翻了。小编今天告诉你借名买房如何不翻船?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并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但是,这种买房方式蕴藏着风险,并且产生了许多纠纷。

典型案例一:

老陈夫妻,年近六十,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以儿子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二老按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了房屋过户,产权证上登记所有权人为其儿子小陈先生,房屋贷款均由老陈以小陈先生名义偿还。后小陈先生将房屋出售并签订买卖协议,买主将购房款分次打入到老陈夫妇的银行账户。

不料小陈先生竟然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返还收取的房屋价款三百余万元。老陈来法院应诉时,提交了与其子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由二老出资,所有权归二老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小陈先生与父母达成和解,撤回了起诉。

典型案例二:

孙先生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孙先生购买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同日孙先生支付定金。此后,李先生先后两次收到孙先生给付的房款。因为孙先生当时是外地人,不能购买此李先生单位上市的公房,为此经孙先生的叔叔和婶婶协商,决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待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房屋过户所有手续和材料均是由孙先生亲自办理,取款凭证、收款收据、原产权人产权证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均在孙先生处。李先生与孙先生叔叔签订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孙先生的叔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产权人为孙先生的叔叔。

后来,孙先生叔叔去世,孙先生多次找到婶婶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但遭到拒绝。最后,婶婶张女士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腾出,被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不服上诉,一中院认为孙先生与其叔叔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面两个案例实属典型,借名买房常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亲戚朋友之间更为常见。这样“放心”人也闹上了法院,可见“借名买房”的风险并不低。看似捷径走成了深坑,“借名买房”的六大风险不好好研究,“赔了房子又折钱”的悲剧说不定就砸到谁头上了。

借名买房“六”大风险

1无书面协议,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朋友关系,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

2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借名协议可能无效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虽签订书面协议,但因规避政策,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之可能,借名人无法实现获得房屋产权的目的。

3登记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4借名人被要求腾退房屋

购买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登记主义,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5房屋因登记人涉诉而被查封或处分

借名买房系借名人和登记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一旦登记人涉诉,该房屋作为其财产面临被查封或处分的危险。如:登记人离婚,其配偶主张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登记人负有债务,债权人申请保全而致该房屋被查封。

6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者签订买卖协议,如第三人不知借名登记,则借名人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其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如何避免风险

对于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名买房,如办理贷款困难,小编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固定借名买房行为,如果有条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可以明确出资人与登记人之间究竟是借款关系还是借名买房。

但是,重点在于违反政策借名购买经适房的,即使有书面协议或进行公证,都可能导致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

最后小编提醒实际出资人的是,一定要留存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等,以防在没有书面协议或房屋登记人对借名买房不予认可时,出资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向登记人主张债权、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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