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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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买卖二手房签订“阴阳合同”分割财产承担法律风险

来源:谭世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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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还没打完,冯与程又为了房子的事情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订了“阴阳合同”,原告冯某举证不力自食苦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冯某夫妇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出售给刘某,刘某当时是将房款直接支付给冯某的丈夫程某。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冯某想通过起诉丈夫所得的购房款,进而从法律上确认丈夫收到的全部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冯某并未保存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房管局查询到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而冯某向法院主张真实的交易价格却是57万元。

庭审中,程某与刘某均表示真实价格为36万元,且刘某已全额支付给程某。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最终未能举示交易价格为57万元的合同,结合房屋所在地二手房价格合理区间及交易行情,遂不予采信冯某主张的事实。

法官析案称,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要违约或解除合同,如果主张私下订立低价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是按实际原价合同履行的,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后一份合同因为经过登记备案,证明力往往要高于高价合同。卖房人主张低价合同外的款项,很难得到支持。所以,法官建议大家应当严格遵守二手房交易的有关政策法规,谨慎对待“阴阳合同”,避免因“小聪明”而出现有理无处说的尴尬。

买卖双方除了上述民事风险,还可能会承担其他风险,比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后,可根据《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离婚官司还没打完,冯与程又为了房子的事情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签订了“阴阳合同”,原告冯某举证不力自食苦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冯某夫妇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出售给刘某,刘某当时是将房款直接支付给冯某的丈夫程某。201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冯某想通过起诉丈夫所得的购房款,进而从法律上确认丈夫收到的全部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冯某并未保存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房管局查询到的交易价格为36万元,而冯某向法院主张真实的交易价格却是57万元。

庭审中,程某与刘某均表示真实价格为36万元,且刘某已全额支付给程某。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最终未能举示交易价格为57万元的合同,结合房屋所在地二手房价格合理区间及交易行情,遂不予采信冯某主张的事实。

法官析案称,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要违约或解除合同,如果主张私下订立低价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是按实际原价合同履行的,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后一份合同因为经过登记备案,证明力往往要高于高价合同。卖房人主张低价合同外的款项,很难得到支持。所以,法官建议大家应当严格遵守二手房交易的有关政策法规,谨慎对待“阴阳合同”,避免因“小聪明”而出现有理无处说的尴尬。

买卖双方除了上述民事风险,还可能会承担其他风险,比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后,可根据《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轻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备注:来源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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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谭世林
  • 执业律所: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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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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