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子宸律师

丁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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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某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来源:丁子宸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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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原告单某的委托,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特指派丁子宸律师作为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单某的代理人。由于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之纠纷,现仅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关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被告双方自2006年1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到被告李某12月11日离家出走,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足2个月,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李某于登记结婚后第二个月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原告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一份,原告由于在外地忙于工作,并不知被告离家出走一事,后工作之余回家才得知此事。对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除了夫妻感情破裂之外,很难找到其他原因来解释。首先,原告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老铁路职工,几十年如一日本忙于铁路战线上,兢兢业业,直到光荣退休,其为人友善,性格温和,不可能实施家暴行为。其次,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的,其各自之前都有过一段不圆满的婚姻生活,由于双方急于搭伙过日子,在彼此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结婚,此实为鲁莽之举,确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更不可能很好地共同生活。最后,如果被告对原告有深厚的夫妻感情,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其就绝不会选择遗弃原告离家出走,同时,原告单某提供的当地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然而,事实却正好相反,这更加充分地印证原、被告之间根本无任何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

二、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一)从婚姻基础来讲,原、被告作为曾经经历过一段婚姻生活的“过来人”,其双方都明白于晚年做出走到一起共同生活的决定的意义更多在与搭伙过日子,而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夫妻婚姻基础,加之缺乏了解、急于结婚,是不可能牢固的。从反面讲,如果双方婚姻基础牢固,那么被告不可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

(二)双方婚后根本未曾共同生活过,所以,无从谈论婚后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更是显而易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后,未共同生活,更无和好可能,原告迫切希望结束这种不确定的婚姻关系。如果允许这种不确定、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那么势必会对双方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更不利于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

(三)被告下落不明已达9年之久,原告起诉后,经法院依法公告,确未找到被告下落,法庭应当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之间确已无感情,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有悖于善良风俗,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这一细胞存活的基础。夫妻感情的破裂意味着维系一个家庭的基本给养的消失,更不可能再谈和谐社会。所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尽早结束这段早已破裂的夫妻感情,于个人、于家庭、于社会都百利而无一害。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依法作出公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丁子宸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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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子宸
  • 执业律所: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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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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