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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期限

来源:盈科厦门吴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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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拘期限

1.一般情况下,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二、批捕期限

1.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侦查羁押期限

l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l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l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l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第3条的期限内仍不能侦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无限期羁押: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四、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五、一审审理期限公诉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六、一审审理期限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七、二审审理期限

1.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八、再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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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盈科厦门吴律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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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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