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

劳动争议案例之三

来源:赵林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7
人浏览
易小姐经过某食品公司的面试,被聘为销售员。正式上班当天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易小姐的表现适当缩短或延长试用期。之后,易小姐尽心尽力的工作希望合格的通过试用期。但是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人事部突然通知易小姐,因易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六个月。易小姐虽不满公司做出的决定,双方遂起争议。
  评析: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易小姐与公司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已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不能再被延长。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易小姐的表现适当缩短或延长试用期,但是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易小姐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延长试用期的约定及食品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决定皆为无效。
以上内容由赵林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林宝律师咨询。
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律师
帮助过 1059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林宝
  • 执业律所: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784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