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俊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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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分割的五大原则

来源:祝俊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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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数据的统计,2012年我国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共有376469件,而婚姻家庭纠纷64299件,所占比重为17.08%2013年民事案件有78多万件,而婚姻家庭纠纷占133241件,所占比重为17.07%2014年婚姻家庭案件所占法院审理的案件上升到19%2015年截止到现在,这一数据进一步上升到20%。从上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那么,法院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当中,如何进行分割呢?根据笔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原则:

一、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按法定原则。

1、有协议依协议。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民事范畴,在民事行为中,意思自治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在平等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因此,在处理房产分割时,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就相关财产已达成协议,认定当事人的协议,不再进行处理。

2、无协议按法定

如果离婚时没有达成协议,才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如无协议,夫妻会均分共同财产。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因此,如无特殊情况,房产会均等分割,一方占用房产,并支付房产估价的一半给对方。

二、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法律保护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子女和妇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 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如夫妻一方存在上述第46条规定的重婚、非法同居、家暴、遗弃情形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主张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因此,分割房产时应充分照顾到离婚后各方的生产、生活,避免因离婚导致的不便。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这是在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时候,民法所适用的一个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以此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安全。,而《婚姻法》是民法中的部门法,所有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的时候,在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或国家其他财产权益时,法院对这一部分财产是不作处理的,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就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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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祝俊光
  • 执业律所: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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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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