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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是否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8-12-11 浏览量:0

王某、胡某均受雇于高某,为高某承揽的某一工地施工。胡某在施工过程中致王某受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和胡某赔偿损失。








分歧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雇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选择向雇主或者第三人主张赔偿。但当雇员遭到与雇主具有雇佣关系的其他雇员伤害时,便需明确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是否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
一种意见认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雇员应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从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和雇主中选择一个主张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不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遭受损害的雇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和《解释》第十一条向雇主主张赔偿,也可依据《解释》第九条向雇主和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主张赔偿,或者向雇主主张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的文义存在两种不同解释:第一种解释是除了雇主和受伤雇员以外的所有人;第二种解释是除了和雇主有雇佣关系以外的所有人。第一种解释认为雇佣关系仅指雇主和受伤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第二种解释认为雇佣关系既包括雇主和受害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也包括雇主和实施侵权行为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解释更具合理性,如果雇佣关系仅指雇主和受伤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那么法条不必表述为“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只表述为“第三人”即可。
  其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雇员遭到与雇主具有雇佣关系的其他雇员伤害,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纠纷这两个案由的竞合。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那么《解释》第九条与第十一条在体系上相互冲突。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受害雇员可以同时向雇主和实施损害行为的雇员主张赔偿。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遭受损害的雇员只能选择向雇主或者第三人主张赔偿。将实施损害行为的雇员排除在“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范围之外,有助于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问题。
  再次,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分析。将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排除出“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范围,有利于对受害雇员权益的充分维护。受害雇员依据《解释》第九条,不仅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还可以同时向雇主和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主张赔偿。此外,将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纳入“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范围,可能加重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的责任,以及引起恶意选择。不排除个别受害雇员在明知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选择只向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主张赔偿责任,容易造成实施侵权行为的雇员履行赔偿责任后无法向雇主追偿。                 








              作者:宋仕超
单位:临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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