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132-6261-3180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288
3189632765@qq.com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自首的量刑标准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量:0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