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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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生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量:0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对话方式承诺。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面谈话、打电话、将书面的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对方等)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2)以非对话的通知方式承诺。以通知方式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约人事实上是否知悉,在所不问。
(3)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的,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承诺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承诺自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生效。
(4)意思实现。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物;再如当事人之间有系列交易,没有交易的承诺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作出的“承诺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5)以单纯的沉默作出承诺。缔约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承诺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作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为承诺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