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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办理合并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量:0

办理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合并各公司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合并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合并各公司之间订立合并协议;

6、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不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存续的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合并各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合并各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合并各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合并各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合并各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 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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