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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雇凶打丈夫不料却被雇的人打

非原创(文章来源于网络,若侵权请联系。) 发布时间:2019-05-18 浏览量:0

导读:近日,一则“女子雇凶打丈夫不料却被雇的人打”的新闻一番了网友的热议。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女子为什么雇凶伤害自己的家人,抢劫罪如何认定处罚,请看下文。

女子雇凶打丈夫不料却被雇的人打

90后姑娘晓红是绍兴诸暨人,去年二月她跟现任丈夫结婚,五月份又生了个女儿,一起在杭州临安生活。在外人看来,这家庭生活也算是美满。

但晓红说,结婚后她与丈夫的感情并不好,她提出离婚,丈夫却不同意。除此之外,公公婆婆平时对她也不好。奈何自己身在异乡,无依无靠,她一肚子火没地方撒,便动了找人帮自己出气的念头。为此,晓红先后加了多个QQ群,并在里边发布“有没有人办事情”等消息,没出几日便收到了回复。

回复她的是黑龙江人袁某,袁某今年30岁,平日里没有固定工作。春节期间,袁某在网上认识了同样游手好闲的金某和范某。正当大家在商量如何来钱快的时候,袁某看到了晓红发的消息。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三人同意以6万块的价格帮晓红“教训”她老公和她的公公婆婆。准备行动后,三人分头买了迷彩服、手套、口罩等工具后,便踏上了南下的列车,辗转来到了杭州临安。

联系上晓红之后,晓红告诉了他们婆家的住址,并且要求他们把老公和公公婆婆绑起来,使劲打,要打残废!“我婆婆的手机是我送的,也要拿回来!”“我老公的钱包也要抢过来!”三人满口答应,第二天便联系晓红说事情已经办妥,于是晓红开车载着三人来到一处偏僻的山地。

当她索要手机和钱包时,袁某突然从后座勒住了晓红的脖子,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威胁晓红交出财物。晓红被吓得不轻,立马把身上的近两万块钱和几部手机都给了他们,还把支付宝里的钱都转到了银行卡里,并将银行卡和密码都交了出来。

得手后,歹徒将晓红绑在附近山坡的树上,便驾驶着晓红的车往杭州方向逃窜。见歹徒离去,晓红挣脱了绳子逃下了山,中途遇到好心人借了手机报警。接警后,警方迅速布控,不久便在去往杭州的路上将三名罪犯抓获。

抢劫罪的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一个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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